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必赢242net章程》,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两周未请假的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者因事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学年缴费。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部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向学部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或者事先不请假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学制为四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学制为五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七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规定按《必赢242net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者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当参加学院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按《必赢242net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必赢242net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卡,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完成学业。根据学院的办学理念和指导思想,以更好地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为出发点,大学期间学生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请转专业,即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和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三)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则上转入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转入专业本批次招生数的30%。学院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部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一)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院决定;
(一)不能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
3.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50%的学生;不符合成绩要求的学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可以申请留级转专业。
(二)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三周;
2.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公布转入专业的接受名额;
3.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请,由学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教务处;
4.经教务处审核确定转专业名单;
5.教务处公示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为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20%,或者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可以在一级学科大类中申请转专业。按大类招生已经分专业的除外。
1.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考试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部批准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学部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可由学部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确定作为选修课予以记载;
3.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不同或者课程性质不同的课程,如果该课程学时比要求的学时多的,或者与要求的学时相差折算不大于0.5学分,可按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成绩记载;相差大于0.5学分的需重新选修。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拟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需填写《必赢242net转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审核后,在学院主页公示5日后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学生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将相关材料转交拟转入学校。
(三)拟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部依据专业培养要求及教学能力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并召开学部办公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学的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学院审批。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院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教务处将转入学生情况,部、院两级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网站公示5日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四)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拟转入学校于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因患病转学的,应当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二)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当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三)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者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五)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一份,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学生申请转学,需在每年6月1日-5日和12月1日-5日向学院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如审核通过,学院将于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因创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按学院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应当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入学或者复学手续)。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入学或者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及时向学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有传染病的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按学院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按复学后所在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中期审核。学生累计所修课程学分数未达到60学分的,原则上转入低年级学习。其中,累计所修课程学分数达到50-59.5学分的,可以申请随原年级学习一年,一年后累计所修课程学分数未达到110学分的,应当留级。
第三十九条 留级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学院规定办理留级手续。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学习一年。
应留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于7日内办清有关手续,超过两周不办理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留级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按留级后所在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审核。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所获学分比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相差超过20学分的,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且不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四)应留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除本人主动申请退学以外,由学生所在学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部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必赢242net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做出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必赢242net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发给相应证书或者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拟提前毕业的,本人须于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教务处成绩审核报学院批准后,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教育教学计划审核。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末(但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所获学分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相差不超过20学分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超过20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延长学习年限,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学期向所在学部申请,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毕业学期,学生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或者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制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所获学分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相差不超过20学分的;
(二)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所获学分比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相差超过20学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应当延长学习年限;如不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做永久结业处理:
1.所选课程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数量和课程结构;
(三)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又不延长学习年限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因所修学分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相差不超过20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在当年的6月份可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合格后一年内不来换证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符合必赢242net毕业条件的,颁发必赢242net毕业证书,符合必赢242net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必赢242net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于收到开除学籍决定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必赢242net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字2013(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